繼海南某法院花千多萬巨資,采購貸後金融糾紛快一體化平台項目之後,就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一度在社交平台上掀起讨論浪潮,一些賬号為了引流,取的标題都是“國家司法機關與金融機構合作”、“法院淪為催收工具”這種。抨擊點無非是批量訴訟追償、缺席審判,流程快,機構吃相太難看。
當然了,這種制造強烈對比的話題肯定吸睛了。類似“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人血饅頭”這類的話題,更能激起普通大衆的共情心理。在金融機構面前,債務人是弱勢,而被批量追訴的債務人,就是弱勢群體。或者說,欠款人隻要适當示弱,總能在輿論面前赢得先機。
也許是受這個輿論的影響,我們來看看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月日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金融機構就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例。
就着這個案例,我們來看看這裡的幾個知識點。
先說結論:北海仲裁委就機構和債務人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做出的裁決,裁定債務人償還連本帶利及仲裁費,債務人沒有按照裁決書執行的情況下,機構就裁決書向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駁回了仲裁裁決書的執行申請。
駁回原因有以下點:
、法院認定借款人和金融機構之間簽署的合同中,關于仲裁協議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争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本案中,當事人在《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各方既可向北海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無效。且在仲裁程序中,被執行人亦未能向北海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及證據,其行為不能默示為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可。故此,《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關于仲裁管轄的約定無效。
知識點:民商事仲裁是一定需要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是雙方共同拟定的,合同無效或者合同的某部分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有效。債務人前面不出現,不生,到最後階段,可能跟法院表示“仲裁協議中的北海仲裁委并不是我本人的意願,而是合同中提前寫明的,我本人并沒有選擇權,也沒有表明我本人意思的機會”。
、法院認定北海仲裁委對本案無權管轄,因此,申請人就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應得到支持的。
知識點:合同中是給到兩個選擇,選項是訴訟,選項是仲裁。客戶勾選了選項,依然被認定為“當事人約定争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無獨有偶,中國裁判文書網月日布了同樣的機構,同類的駁回執行申請。隻不過駁回原因新增了一條“無法證實該合同系被執行人本人所簽訂,不能認定其為真實意思表示,亦無認定該份仲裁裁決已送達被執行人。”
簡直驚呆了狼叔,看完第一反應,大機構的法務并不是吃素的,為何拟定的合同中,關于“仲裁協議“部分會被認定無效?為何會出現“無法證實合同系客戶本人簽訂”的情況???仔細一想,就明白了,也許是受前面某法院的輿論影響,也不排除是想力挺弱勢群體,因為是正還是反,都可以,也都能找到對應的法律依據。
大家都是輿論外的人,狼叔還是建議大家理性看待。不要為機構可以通過仲裁訴訟找到快出裁、缺席審判裁決客戶而感到優越,也不要為機構作為勝訴方到最後申請強制執行被法院駁回而感到擔憂,做好當下。催收一定是合法合規的,催收行業從業人員一定要知法懂法,無需人雲亦雲亦步亦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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